辨法民理第7期——新买的电瓶车着火了责任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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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法民理第7期——新买的电瓶车着火了责任由谁承担?

  日期:2024-03-19 作者: 解决方案

  情系民生,服务大局是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职能,为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即日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情况》正式改版为线上微信公众号形式。民事审判庭、各人民法庭、执行裁判庭联合推出栏目,聚焦民事审判和知识产权审判领域保障民生福祉、服务创新驱动的典型案例和工作举措。

  电动自行车慢慢的变成了市民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之一。与此同时,近年来因电瓶车而引发的火灾事件也时有发生。根据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的多个方面数据显示,2023年,上海因电瓶车而引发的火灾共有1020起,相比2022年上升了34.4%,且造成不一样程度的人员受伤或死亡和财产损失。

  近期,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定区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了28起因电瓶车引发火灾起诉生产厂商、销售商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批案件支持起诉。

  2022年7月20日,嘉定区某园区非机动车车棚内发生火灾,导致棚内停放的28部非机动车产生不同程度的损毁。在事故发生后,嘉定区消防救援支队出具《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电瓶车蓄电池故障。

  涉案车主尹某百思不得其解,自己的电瓶车才刚购买20多天,停放在车棚期间既没有折叠,也没有充电,自己也是在正规平台上购买的,怎么就突然着火了?更重要的是,这场火灾导致28部非机动车都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毁,这个后果和损失该怎么办?

  一番沟通下来,受损失的车主们选择将涉案电瓶车的销售商甲公司、车辆生产商乙公司诉至嘉定区人民法院,要求甲乙两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并承担连带责任。蓄电池生产商丙公司、涉案车主尹某作为第三人出庭。

  审理中,销售商甲公司辩称,涉案电瓶车中的蓄电池是锂电池,火灾的起火速度很慢,应是由铅酸电池引起,不是涉案车辆起火引起。况且,自己只是电瓶车的销售商,即使要赔偿也应该是蓄电池生产商丙公司来承担责任。

  蓄电池生产商丙公司述称,火灾现场停放车辆众多,规格不一,充电设施简陋,且当天气温高,本身会造成火灾。案涉车棚顶棚是易燃物,设计不合理,因此应由车棚管理方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责任。

  根 据《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现场监控视频、现场测量照片、尹某现场指认车辆位置、该位置残留部分柱状电池残骸等,可认定起火原因为尹某电瓶车蓄电池故障引发火灾。甲公司、丙公司对火灾起因不认可,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

  关于涉案电瓶车是不是真的存在产品缺陷及责任承担的问题,根据查明事实,涉案电瓶车在正常停放过程中起火,并不符合消费者的合理期待,可认定其存在产品缺陷,甲公司、乙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所销售或生产的涉案电瓶车不存在缺陷,故应当承担对应的赔偿相应的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因此,车主们选择向甲公司、乙公司一并主张权利,具有法律依据。

  至于第三人丙公司提出的案涉车棚顶棚材料系易燃物,车棚管理者对损失扩大亦有过错,对此原告不予认可,且丙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综观火灾全过程,亦难以认定原告的损失与车棚管理方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对丙公司的意见,法院未予采纳。

  被告甲公司、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相应的责任。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该批案件已发生法律效力。

  电动自行车频频引发火灾,问题大多包括但不限于电池故障、有关责任人员无视消防安全、使用不规范、管理单位疏于日常消防检查和宣传教育等等。电瓶车一旦引发火灾事故,造成人员损害和财产损失,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外承担无过错责任,受害者能请求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赔偿人身损害和其他财产损失。

  因使用、管理不当,如对电瓶车电池进行非法改装,或者通过飞线方式给电瓶车充电等,也应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应加大对电瓶车充电、停放的管理力度,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可以向当地消防救援部门、公安派出所等举报。

  电动自行车应禁止上楼入户,禁止飞线及在住宅内充电,使用者应加强日常自查自检。生产者应严格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特别是加强对电池、线路、充电器等核心部件的质量把控。产品质量不仅是企业的生命线,更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管理者需履行日常管理职责,及时劝阻违规停放、充电等行为,开辟专门电瓶车停放、充电点,做好电瓶车充电设备的按时进行检查维护,配备灭火器材等工作,保障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验证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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